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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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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