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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第23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3條
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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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第22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
←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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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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