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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第41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1條
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 四 節 股票停止過戶及發放股利、配發增資股票之處理
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公司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通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變更或取消時亦同。 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或未印製股票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者,準用前項規定應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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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
依法律規定股東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一)檢附拍得之股票及…
第44-20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
第49-2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第…
「股票停止過戶及發放股利、配發增資股票之處」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公司每屆發放股利,應將發放之日期、地點,分別通知各記名股東並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
第43條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票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
第44條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辦理現金增資認股或發放增資股票時,其股東有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
← 第40條
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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