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第42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2條

公司每屆發放股利,應將發放之日期、地點,分別通知各記名股東並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