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第45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5條
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的其他條文
第46條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
第47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
第48條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
← 第44-23條
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