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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5條

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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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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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