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第47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7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