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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 第 五 節 附註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J) (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五)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K) (六)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L) 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格式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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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附註」的其他條文

第16條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銀行沿革及業…第17條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一、資本結構之變動…第19條銀行除依格式N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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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