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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10條

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四、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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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