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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11條

評選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評選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評選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評選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評選資訊。 四、利用評選關係營私舞弊。 五、利用評選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六、於擔任評選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七、利用評選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八、利用評選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九、利用評選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十、從事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評選事務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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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