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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12條

評選會委員有前二條情形者,應主動向主辦機關辭職,未主動辭職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聘。 評選會委員因前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人數未達第四條所定人數規定者,主辦機關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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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