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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15條

工作小組應依評選項目或評選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評選會供評選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四、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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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