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 第2條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評審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評選會。 評選會應於公告徵求實施者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評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