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 第3條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3條

評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評定申請案件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選。 三、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評選項目、基準、過程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評選項目及基準,應以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目的及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且評選項目應包括財務計畫,並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