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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6條

主辦機關遴選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其協力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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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