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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三 節 共同信託基金之會計
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涉及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者,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買賣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交易資料,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予以填報。 募集發行外幣計價、於境外募集投資境內及於境內募集投資境外之共同信託基金者,依中央銀行規定格式及申報方式填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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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之會計」的其他條文

第30條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第31條共同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信託業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共同信託基金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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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