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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 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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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