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第34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