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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2條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 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Vj×Cj Rj=─────── n Σ(Vj×Cj) j=1 Rj 為第 j 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V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立方公尺)。 Cj 為第 j 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新臺幣\立方公尺),由工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之。 Vj × C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 n 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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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第4條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第5條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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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