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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4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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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