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共同管道法 › 第19條

共同管道法 第19條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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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