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 第1條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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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