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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兵役宣傳慰勞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第16條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第17條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第1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兵役宣傳慰勞辦法或計畫,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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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