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 第2條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2條

兵役宣傳及慰勞,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 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地方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主辦機關,軍、 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辦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