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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宣傳
兵役宣傳分長期宣傳及年度宣傳: 一、長期宣傳:經常闡揚兵役法令及有關兵役興革事項,其要點如左: (一) 國民小學灌輸服役基本淺略常識,使學童能瞭解服兵役為國民應盡 之義務。 (二) 中等以上學校,將現行兵役制度編入適當課程,樹立服兵役之健全 心理。 (三) 在營政治課程教育中,灌輸有關兵役法令。 (四) 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對社會大眾,適時宣導兵役措施。 (五) 海外僑胞,以駐外使領館為中心,設置有關兵役資料,以供僑胞閱 讀,並利用機會闡揚祖國優良兵役制度,以鼓舞華僑青年回國從軍 ,壯大反共陣容。 二、年度宣傳: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關節日 ,製訂年度兵役宣傳計畫,頒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擬訂年度兵役 宣傳實施計畫辦理之。 前項宣傳,須由各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助辦理者,國防部應命其協助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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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兵役之宣傳在使國民確切認識憲法賦予之兵役義務與權利,瞭解兵役法令,使應服役者,踴躍服役,捍衛…第6條兵役宣傳之對象如左:一、適齡男子。二、後備軍人。三、海外僑胞。四、機關團體或個人。第7條兵役宣傳之內容如左:一、兵役法及有關法令之闡揚。二、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項。第9條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一、文字宣傳。二、藝術宣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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