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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9條

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三、口頭宣傳。 四、電化宣傳。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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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