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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補充兵之管理,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有關離營、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除役及權利與義務之規定。 補充兵之運用,適用召集規則有關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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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