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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國民兵之管理,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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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