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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替代役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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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
第26條
替代役實施有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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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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