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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28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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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