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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12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時,兵籍管理機關,除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轉役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役後仍為後備軍人者,應訂正兵籍表。 二、後備軍人轉服補充兵役者,除訂正兵籍表外,其兵籍資料,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專檔管理。 三、後備軍人轉服替代役者,除訂正兵籍表外,其兵籍資料,移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四、依法應臨時召集、回役或志願再入營轉服現役者,由其後備軍人兵籍管理機關將兵籍異動事項登錄於兵籍表,並於接獲現役部隊回覆「已報到」時,即將兵籍資料移轉至現役軍人兵籍管理機關。 前項第四款,如屬動員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者,不辦理兵籍資料移轉。但動員召集應召員入營時應填寫兵籍卡三份,一份留存部隊登錄資料,其餘二份分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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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