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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11條

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有下列情形者,應辦理異動或變更,並訂正其兵籍表: 一、戶籍遷徙。 二、本人姓名、身分、專長、教育程度、家屬關係變更。 三、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四、刑事處分、感訓處分等紀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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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