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籍規則 › 第18條

兵籍規則 第18條

兵籍資料管理業務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關,於年終視察時行之。 二、臨時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關,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兵籍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