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兵籍規則
› 第20條
兵籍規則 第20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戰時或動員時應徵集入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兵籍資料,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
第14條
兵籍管理機關管理之兵籍資料,為登錄兵役人事基本資料,非依規定不得移轉,如有記載不符時,查證更…
第15條
凡編立兵籍者依法免役、除役、喪失國籍、禁役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入伍前役男:由兵籍管…
第16條
本兵籍資料,依下列規定存管:一、志願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
第17條
應編立兵籍而尚未編立者,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協調地方役政機關補行辦理;已編立兵籍者,如於保管或移…
第18條
兵籍資料管理業務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由兵籍管理監督機關,於年終視察時行之。二…
第19條
(刪除)
← 第19條
看 兵籍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