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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5條

徵兵及齡男子之兵籍,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於兵籍調查時開始建立,並依序編管,提前辦理徵兵處理者,亦同。 志願服役者,由各軍事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統稱軍事單位)於其入營後繕造證明冊,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鄉(鎮、市、區)公所編立兵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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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