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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7條

入伍前已編立兵籍者,有下列情形,應依規定辦理訂正或移轉: 一、住址變更。 二、戶籍遷徙。 三、本人姓名、身分、專長、教育程度、家屬關係等變更。 四、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五、刑事處分、感訓處分等紀錄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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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