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 第2條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第2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以下稱多重醫事資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第4條多重醫事資格者於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醫事服務機構執業,申請醫療給付,應依健保有關法令之…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