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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第3條

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 前項人員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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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