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第8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8條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再生水經營業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委託事項及日期。 三、現場查核日期與照片。 四、簽證內容摘要。 五、簽證日期。 專業技師未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依技師法規定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