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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了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運用基金,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以達成能源政策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1-25・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之利用及發展,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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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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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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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 三、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 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 五、其他經經濟部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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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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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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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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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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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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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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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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