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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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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二、設置非再生能源…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第5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6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7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9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0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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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