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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 第9條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9條
細胞操作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查核程序,準用
第三條
及
第四條
規定。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許可有效期限前准駁者,除可歸責於細胞操作機構之事由外,原許可有效期限延長至准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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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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