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查驗登記及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接獲有附款許可函領取通知時,應於三個月內領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未依期限領取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依核定草本印妥之標籤、仿單、包裝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二份;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僅須檢附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一份。
二、於藥品仿單查詢平台完成下列建檔作業:
(一)藥品外觀。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籤、仿單、包裝。
三、檢附已蓋用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之領取通知函正本。
四、檢附領取通知函原附之下列文件、資料:
(一)標籤、仿單、外包裝核定草本。
(二)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影本。
(三)有附款許可函影本。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項作業,所檢附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其他相關物品、文件、資料有錯誤而須重新更正刊印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更正,更正後始得領取有附款許可函。
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證明文件、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證明文件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有附款許可函前補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