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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 第11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時,得通知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 義務人或承辦技師經主管機關通知到場說明而未能到場時,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承辦技師之代理人並應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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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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