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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第2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三、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錄影節目帶之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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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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