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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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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