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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22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錄影節目帶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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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