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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獎助條例 第10條

華僑在國外經營之出版事業或發行之出版品,經駐外機構推薦者,得準用 本條例關於獎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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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依本條例之規定。第3條本條側稱出版事業者,指依出版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核准登記之出版事業;稱出版品者,依出版法第…第4條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分期辦理之。第5條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或補助,須合於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在最近一年內未…第6條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方式如左:一、發給獎狀。二、發給獎座。三、發給獎金。第7條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補助方式如左:一、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出版之補助。二、優良出版品輸出國外郵資或…第8條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案,由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定之。第9條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資獎助出版事業或出版品者,得給與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第11條本條例之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出版事業及出版品之獎助準用之。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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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