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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規範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的處理程序及對檢舉人的獎勵辦法,目的是鼓勵民眾檢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1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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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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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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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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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及貿易署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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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檢舉案件經貿易署查證屬實後,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勵狀。 前項檢舉案件,被檢舉人違規情節重大,經貿易署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本部得發給檢舉人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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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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