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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 第3條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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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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