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 第2條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第2條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者,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電話。 二、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者,其驗證標章、驗證編號及證書字號。 三、廣告涉及溯源農產品者,其追溯條碼或溯源資訊。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